第十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赛区经费
一、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向赛区委员会划拨比赛组织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还用于中国足协及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派遣赛事观察员(不超过3人)的接待。
二、中国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接待费用,由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中国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商务监督参加赛区工作的劳务费,由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直接支付。
四、赛区委员会不得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
五、付款要求
1、先收发票后付款。收款方需在当轮比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提供相应费用发票,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2、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只向与足协杯项目直接相关的协会、俱乐部支付相关款项,款项不支付给其他单位,例如:俱乐部下属单位。
3、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
需要注明:
2014足协杯赛第X轮第X场XX对XX
4、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不接收非足协杯项目直接相关
单位开具的发票。例如:俱乐部下属单位。
5、地方足协代垫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费用,在提供该类别发票的同时提供费用支出明细,并加盖地方足协印章。
6、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城市间交通费,正常情况下乘坐飞机的(城市间距离800公里以上的),由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统一预定机票并结算;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必须提供票据原件并附赛区交通费用报销单(比赛监督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赛区代垫报销后,由福特宝公司统一报销。
第三十二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轮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 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国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财务部。
(二)中国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国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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