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BA的规则下,只有极少数情况需要签订全额保障的合同,其余的均可以双方协商。不过在实际操作中,NBA的主流合同还都是保障性的,尤其是对那些有一定知名度的球星。非保障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边缘球员,比如说新兵或者濒临退役的老将,或者是长期合同的最后一年。
受到保障的只能是合同的最基本部分,比如说签字费和奖金不能在受保障的范围内。受保障的比例不能递增,比如说第一个赛季的保障比例为50%,接下来的保障金额就一定不能高于50%了。
关于保障条款的设置,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篮球技能,这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条款,只要觉得无法继续为球队效力就可以运用;2在合同期内去世;3伤病,指的是因受伤而无法继续为球队效力,这种伤病可以是比赛或者训练有关的,也可以是无关的;4精神问题导致无法为球队效力。
这几个条款是相互独立的,比如说一个合同可以设置为伤病之后合同依然保障,但是出现精神问题就不再保障。当然即使伤病问题是设定为保障的,也不包括那些联盟明确禁止的行为比如说跳伞,或者自杀,酗酒,吸毒等等,这种时候这个保障条款是无效的。
还有一些情况是部分保障的,并且保障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化。比如说时间变化,托尼-帕克在2014-15赛季的合同,如果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买断的话,那么就只有350万美元是保障的,如果在这个时间不买断的话,那就转为全额保障的了。另外的例子还有,如果一个球员上个赛季打满了多少分钟,那么合同就是全额保障的,否则只是部分保障的等等。不过后面这种根据实际表现来决定保障金额的合同相对少一点。
关于保障合同,还有以下的规定:
1,先签后换的合同,第一个赛季在“缺乏篮球技能”方面的设定必须是全额保障的。
2,首轮新秀标准合同,在“缺乏篮球技能”方面必须是全额保障的,在“伤病”方面至少要有80%是保障的。
3,受限制球员的报价合同,在“缺乏篮球技能”和“伤病”两个方面必须是全额保障的。
4,符合阿里纳斯条款的受限制球员的邀请合同,在“缺乏篮球技能”和“伤病”两个方面必须是全额保障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每年的1月10日,所有的非保障合同都会变成本赛季剩余时间的保障合同,由于牵涉到裁退球员的48小时认领期问题,所以球队需要在每年的美国东部时间1月7日17点之前裁退该球员。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如果该球员处于合同的最后一年,双方协商也能够以0买断费用分手,这会在第5.10小节中详细讲解。
如果一个球员在1月10日之前受伤,然后又被球队裁退的话,那么他的薪水就是保障的,直到他复出打球或者赛季结束为止。不过,使用9号规定签约的夏季合同除外,具体见第5.12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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