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纳斯条款是在2005年修订劳资条款的时候新增的。在这之前的规则中产生了一个漏洞:规定1,母队匹配邀请合同必须具有足够的薪水空间或者特例;规定2,一年球龄的球员只有非伯德特例,两年球员只有早伯德特例,非伯德特例起薪上限是前一年薪水或者底薪的120%,早伯德特例起薪上限是前一年薪水的175%或者联盟平均薪水的104.5%,这些数值的上限较小。因此,如果该球队没有薪水空间,那么对于一年球龄或者两年球龄的球员的薪水就有很大的限制,此时对方开出的邀请合同如果数额较大,那么就会出现想要匹配但是却无法匹配的情况。
2003年的阿里纳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他是2001年的次轮秀,此时只打了2年,所以只有早伯德特例,按照规定勇士队只能够匹配最高490万美元的起薪,但是奇才队给他开出了850万美元起薪的邀请合同,导致勇士队无法进行匹配,最终只有眼睁睁的看着阿里纳斯去了奇才。
为了弥补这个漏洞,2005年修订劳资协议的时候增设了阿里纳斯条款。规定对于一个球龄只有一年或者两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员,邀请合同第一年薪水不能超过全额中产,这样他的母队就可以利用早伯德特例或者全额中产来匹配这份合同。当然漏洞仍未完全弥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然会出现阿里纳斯那样的情况。
阿里纳斯条款的邀请合同第二年最高只能比第一年增加4.5%,但是到第三年可以猛增(也可以不猛增),最高可以是“签约第一年在不考虑阿里纳斯条款的情况下的最高薪水”,第四年的薪水则是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4.1%。如果前两年都是规定下最高薪水的话,那么可以只签约三年,并且需要全额保障,不能有任何的签字费和交易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如果第三年的薪水实现了大幅度增加(增加幅度超过了标准规定的第一年的4.5%),那么就有了新的限制,这个时候开出邀请合同球队的薪水空间不能是只满足第一年的薪水,而是要满足整个合同的平均薪水。比如说火箭为林书豪和阿西克开出的邀请合同为3年2512万美元,其中第三年猛增,所以火箭需要有837万美元的薪水空间,而不是只有第一年的500万美元。如果第三年的薪水递增幅度低于第一年薪水的4.5%,那么空间只需要满足第一年薪水就行了。
如果开出邀请合同的球队得到该球员,那么占据的工资空间是按照平均数来计算的,比如林书豪在火箭的薪水就是按照每年837万美元来计算入工资帽的。如果他的母队匹配该合同的话,那么就按照每年的实际薪水来计算入工资帽,比如说尼克斯如果留下林书豪的话,那么三年的薪水就会是500万美元、522.5万美元,1490万美元计入工资帽,这样母队就可以用全额中产来匹配了。
前面说过,阿里纳斯规定并非完全杜绝了这个漏洞,因为如果一个球员只打了一年是非伯德特例的话,那么由于该特例上限较低,如果此时该球队再失去了全额中产(超过土豪线导致只有迷你中产,或者全额中产已经使用,或者同时有两个这种球员导致只能放弃一个),那么依然无法匹配对方开出的合同。另外,如果该球员打了三年但并没有得到伯德特例(中间换了球队),也不是阿里纳斯条款保护的范畴,因为阿里纳斯条款只规定了1年或者2年球龄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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