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之后,NBA的首轮新秀合同都是标准的,这是因为1994年的状元格伦-罗宾逊的刺激。当时首轮新秀还没有标准合同,于是罗宾逊就漫天要价,开口就是1亿美元的总薪水,最终他签订了一份10年6815万美元的合同。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增加球队签约的风险,另外一方面则会引发老球员的不满,所以在这之后就对首轮新秀采取了标准合同。
首轮新秀标准合同采取2+1+1的格式,就是前两年保障,第三年和第四年各有一个球队选项。在薪水方面,首轮新秀标准合同的金额与他们的顺位有关系,每一次修订劳资条款都会将该劳资条款有效期内的所有赛季所有顺位的前三年合同列出,第四年则是按照第三年薪水增加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不过根据顺位不同薪水的增加比例也不同,顺位越低增加幅度越高。具体请看:https://www.cbafaq.com/scale2011.htm
当然球队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他们最高可以按照标准合同的120%来进行签约,最低则是80%,不过一般都是按照上限进行签约。球队超出工资帽也不影响签约首轮新秀,因为有专门的新秀特例。
如果首轮新秀在每年的1月10日还无法签约的话,那么本赛季的薪水就根据日期递减。比如说一个赛季有170日的话(从10月30日前后至4月15日前后),那么从1月10日之后就每日递减1/170,直至签约。
首轮新秀标准合同的选项需要提前一年执行,也就是在第一个赛季结束后执行第三个赛季的选项,第二个赛季结束后执行第四个赛季的选项。执行截止日期是每年的10月31日,如果这一天是周末或者节假日的话,就顺延到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首轮新秀的4年合同全部执行,并且在这之后也开出了报价合同的话,那么他就成为一个受限制自由球员,如果没有完成4年,或者没有开出报价合同,那么就会成为完全自由球员。
如果首轮新秀没有完成4年合同而提前终止的话,那么他如果再和本队签约,不管是使用空间还是各种特例,薪水都不能高于他执行选项状况下应得的薪水。也就是说,球队提前终止合同然后再续约,只能降薪,不能升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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