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打官司持续发酵,成了中国篮球历史上的首例教练和球队对簿公堂的事件,被指“不作为”的中国篮协在其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职业化进程中面对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将如何改进工作?
“篮协没有最终裁决权”
中国篮协法律顾问迟玉彬表示,李昕案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最终裁决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只有协会内部事务,联赛内部事务,法律没有明确由法院处理的,篮协才拥有最终裁决权利。“这件事情篮协是没有最终裁决权的,双方也不愿在调解阶段把手里所有的证据拿出来。尽管如此,篮协仍然有义务进行调解,据我了解,篮协在双方之间通过种种方式进行了多方面沟通。”迟玉彬说。
根据中国篮协相关规定,俱乐部、运动队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或注册、转会等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向中国篮协申请调解或裁决。
篮管中心运管部负责人叶庆晖也表示,篮协从四五月份就开始介入此事,一直在积极努力为双方调解,并鼓励双方在劳动合同纠纷方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纠纷并非篮协“家务事”
迟玉彬认为,在李昕案上中国篮协能做的选择确实比较少,只能是尽力调解。“据我了解,篮协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只是一些书面的陈述。法院则不同,作为权威机构要走程序,可以逼着当事人亮牌,把底牌全部摊在桌面,这种要求提交证据的权力篮协是没有的。况且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最终仲裁机构也是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这样,”迟玉彬说。
迟玉彬表示,并不是说联赛在协会主导下,其中发生的纠纷就一定是协会的“家务事”,“在法制社会,绝对不是这样,即使是协会会员对你协会处理事务不服也依然可以到法院告你。有些人倾向认为,一旦出事就是协会的规定有问题,其实再完善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国家法律方面和协会内部规则两条渠道去彼此配合解决。”
通过李昕案,迟玉彬坦言篮协也在总结反思,“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俱乐部有权罢免自己聘任的主教练,有权处罚违规的主教练,这些都要有明确的细节约定。”(李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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