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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后你以为“乔丹”官司打完了?才刚开始

懒熊体育 乔丹 阅读(0) 评论()

  随着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落地,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的四年商标拉锯战迎来新的转折——迈克尔·乔丹在此前二次审判均败诉之后,终于在这场漫长诉讼中赢了一次。想弄明白这次判决的意义,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次诉讼究竟让“飞人”乔丹得到了什么,而乔丹公司未来的商标使用又会受到哪些影响。

  四年的马拉松诉讼迎来的最高法的最终裁决,但这远不是结束,充其量只能算“结束的开始”。

  2016年12月8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布涉及汉字姓名“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撤销一、二审相关判决及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相关争议裁定,所涉“乔丹”商标将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作为闻名全球的“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在此前二次审判均败诉之后,终于在这场漫长的诉讼中获胜了一次。

  事发之后,迈克尔·乔丹方面第一时间给懒熊体育发来声明,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这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胜利,但并不意味着一切尘埃落定。严格上说,这次判决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如果以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做比,他才刚刚打赢斯大林格勒保卫战而已。

  想弄明白这是次判决的意义,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次诉讼究竟让“飞人”乔丹得到了什么,而乔丹公司未来的商标使用又会受到哪些影响。

▲ 乔丹公司关于判决的声明。

  几乎与迈克尔·乔丹发布声明的同时,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也发布了一份声明,其中提到“申请人美国公民Michea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68件商标案件中,我司已经取得了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及“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公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类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单从乔丹体育的声明来看,这次判决对他们几乎构不成影响,甚至从绝对数量上来看,胜诉了65件商标案件的他们才是真正的胜利者。

  造成这种看似矛盾结果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于判决的解读并不在同一个维度上。

  乔丹体育强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而迈克尔·乔丹方面看重的则是,在这份判决结果生成的过程中,最高法第一次认可了迈克尔·乔丹对于“乔丹”这两个中文字组合拥有姓名权。

  一位接近迈克尔·乔丹的人士在宣判后第一时间接受了懒熊体育的采访,他表示:“(这次判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可能是最高院首次认可了迈克尔·乔丹对于‘乔丹’这两个字拥有姓名权——之前没有任何的中国法庭认为乔丹拥有姓名权。这次整个案件,简单来说,所有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有没有姓名权上。因为是最高院做的最终解释,(未来)应该是不会有太大变化。”

  最高法对于本案出具的相关《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再审申请人(即迈克尔·乔丹)对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正是“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再审申请人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 乔丹体育的某个特卖广告牌。

  从法律界来讲,这起案件的判定的一个关键点即在于,乔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认定迈克尔·乔丹对于“乔丹”汉字及拼音等相关标识拥有姓名权,那么他就拥有了上面提到的这种“在先权利”。

  这是迈克尔·乔丹在一审、二审两次失败后,这次再审中完成反击的关键点——就像斯大林格勒保卫战一样,这场战役也意味着他反攻的开始。

  针对这起案件,法律专家、资深版权律师戎朝对懒熊体育进行了解读:“这个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先权利的认可,根据中国的商标规则来说,谁先注册归谁,但是商标注册的时候,在先权利是不能侵犯的。”根据戎朝的解读,这次乔丹胜诉的关键,就是得到了“姓名权”这一关键的在先权利。

  “姓名权作为自然产生的人身权来说,他的权力保障、是否拥有,都是比较含糊的。一般来说,越有名的人他越有可能拥有姓名权,越没有名气的人越不拥有这个东西。”戎朝说。

  “在这个判决里也可以看得出来,抢注人的主观故意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像(乔丹公司)把一些迈克尔·乔丹儿子的名字都抢注了——为什么会取这个名字?主观意图决定了他的行为,之所以注册这个商标,他的指向性就非常强了,要借‘乔丹’这个姓名权的名气蹭他(迈克尔·乔丹)的利益就很明显了。”他解释道。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迈克尔·乔丹这次仅仅赢回了“乔丹”两个汉字组合的姓名权,而在包括拼音“QIAODAN”在内的其他标志上的相同诉求都没有得到支持,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审理的10起案件之中,只有其中相关3起得到最高法支持的原因。

  这3起,也就是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直接赢得的诉讼,根据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编号为4152827、6020565、6020569的“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网上可以查到这三个商标号对应商标的信息如下:

  • 4152827号商标,类号25,申请人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对应商品类别包括:1.服装,2.婴儿全套衣 3.游泳衣 4.防水服 5.舞衣 6.足球鞋 7.鞋 8.帽 9.袜 10.手套 11.领带 12.皮带(服饰用) 13.婚纱

  • 6020565号商标,类号32,申请人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对应商品类别包括:1.啤酒 2.水(饮料) 3.无酒精饮料 4.豆类饮料 5.可乐 6.植物饮料 7.果汁 8.蔬菜汁(饮料) 9.乳清饮料 10.饮料制剂

  • 6020569号商标,类号28,申请人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商品类别包括:1.体育活动器械 2.游泳池(娱乐用) 3.旱冰鞋 4.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判决并不意味着乔丹公司已经失去了这3个类别的商标所有权,只有在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3个商标进行重新裁定后,才能有新的结果。

  这一流程完成前,乔丹公司依然拥有这3个商标。而就算失去这3个商标所有权,就像乔丹公司在声明中所说的那样,他们依然手握本次系列案涉及的68件商标中另外65件,整体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多大影响。

  乔丹公司自己也在声明中强调“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公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类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 乔丹公司依然握着的商标。

  然而这也不意味着迈克尔·乔丹的这次胜利来得没什么意义。准确地说,一切才刚刚开始。

  就像迈克尔·乔丹方面强调的那样,最关键的是最高法承认了他对于“乔丹”二字的姓名权,“篮球之神”已经据此赢得了3个相关商标的诉讼。未来他可以以此为先例,通过更多的诉讼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权益——当然,这需要繁琐的过程和漫长的时间。

  “首先一事一议,没有告的东西法官也不会去审。他(迈克尔·乔丹)完全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针对哪个商标在先权的主张,(法院)对哪个商标的权利进行判决,道理都是一样的。”戎朝对懒熊体育表示。

  事实上,对于乔丹公司来说,一切也不像声明中表达的那么轻松。2012年,迈克尔·乔丹关于本案的第一次诉讼打断了这家公司当时志在必得的IPO进程。此前两次审判的胜诉让他们对于IPO重新燃起的希望之火,又被今天的判决泼了一盆冷水。

  根据《北京时间》12月8日的报道,该媒体记者“就相关问题向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发布了采访提纲,对方仅回复了商标撤销的问题,与IPO相关的问题却只字未提。”

  一切远未结束,对于双方来说,这场漫长的战役都还只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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