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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重庆市体育局做好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下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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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做好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下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渝体〔2017〕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对照中央“放管服”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为了做好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协同配套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体育局实施的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包括许可及备案)全部下放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二、下放后,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的体育经营项目有(20个):

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

三、从事上述20个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项目的,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发体育经营备案通知。

四、之前在市体育局办理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和备案通知,经营者在许可到期后仍将继续经营的,由经营者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带上相关证件、资料到所在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

五、“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4个高危体育项目的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等规定要求实施。

六、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好地方体育市场经营秩序。

七、市体育局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开展培训和监督检查。

八、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执行本文件。

九、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体育局联系。

重庆市体育局

2017年9月18日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二、审批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三、审批条件

(一)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项目,须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场地、器材设施、从业人员、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没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项目,须有所开展体育经营项目必需的场地、器材装备、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见样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场地场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有体育经营场所的,须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合同)及复印件,及场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有资质第三方提供检测或认证报告或申请人自行对照提供);

(四)器材设施。所使用的体育器材或设备清单(含种类、型号、数量)以及对应的质量检验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与经营项目对应的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有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从国家标准、要求;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救护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护预案、安全保障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七)经营实施方案、有关合同、协议、保险单据及复印件。

注:原件核验后退回。

五、审批时限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实施的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实行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制度,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证件有效期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有效期5年。许可证和备案通知由重庆市体育局统一印制。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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