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张玉宁在答辩书中认为,误工费损失过分高于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办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对被答辩人误工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辽宁省地区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三倍。2000年辽宁3780元/年/人,被答辩人误工天数为1069天,应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3213元。
曲乐恒则按照辽宁足球俱乐部与他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和奖金总和,三年相加为120万左右。
护理费:曲乐恒认为,应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赔偿今后46年的护理费,由于自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有两人护理是必须的,两人工资相加为1400元/月,经过计算之后,这项费用应该在80万元左右。
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已经发生的护理费,曲乐恒住院累计947天,而护工原来有固定收入的,按沈阳人均年收入计算,应该最高赔偿29422元。
残疾人用具:曲乐恒认为,应该按今后46年的所有残疾人必须的物品价值总和进行赔偿,而且最终算出来的金额完全是根据北京博爱医院开具的证明来计算的,为1261119.6元。
张玉宁认为,曲乐恒提出的很多用品不属于残疾人必须用具,而且计算年数仍应以20年计算。
精神损失费:曲乐恒提出100万元。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沈阳当地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乘以5的标准计算,即7370元(沈阳国有企业年人均收入)乘以5,应为36850元。 郭梁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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