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之队”负责人:这是一种偷袭性营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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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7日15:16
杭州网-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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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的经纪人、“姚之队”负责人章明基认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是侵权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指出,任何人的肖像的使用必须通过本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姚明在可口可乐易拉罐上的形象是突出的。但是,姚明没有向他们授权,中国篮协和中体经纪公司也没有跟他们打招呼。章明基说,既然姚明没有授权、也没有向中国篮协授权可以使用他本人的肖像,中体经纪公司怎么就可以向可口可乐授予使用肖像权呢?不管你在产品上印了1个人或3个人的形象,这都是侵权行为。
章明基还认为,从道义上讲,他们明明知道姚明与百事可乐已经签约,却仍然把姚明的形象印在可口可乐的易拉罐上,这种做法明显欠妥。可口可乐企图在中国钻空子,是一种偷袭性营销行为。在这件事上中体经纪公司有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可口可乐。
章明基说,众所周知,姚明是个非常讲信誉的国际球员,而这种做法对姚明的信誉伤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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