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奥运会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得到了赞助商的大力支持。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国家、举办城市除了以奥林匹克标志和与此标志有关的排他性权利加以回报外,还对赞助商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
国际奥委会为了树立、管理和保护奥林匹克形象和品牌,已经制定了有关规定,并形成了惯例。《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奥林匹克品牌保护的基础性条款,其中包括对奥林匹克品牌、奥林匹克大家庭和奥林匹克赞助商的保护规定。
举办2008 年奥运会的北京市,于2001 年10月制定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务院在2002 年2月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希望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
中国工商和海关等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对伪造奥运商品和不正当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进行打击,禁止进出口那些未经授权的带有奥运标志的货物。各方面将通过密切配合,使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能够调集广泛资源,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