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北京奥运会供应商是奥运会赞助商计划中的第三个层次。 之所以取名为供应商,是因为这些企业对奥运会的赞助主要是实物或服务。同时也是为了向社会说明,奥运会的举办使用了这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那些为奥运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但并没有赞助奥运会的企业,没有权利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没有权利对外宣传该企业“为奥运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是奥运会的供应商”。 为了保护正式“供应商的权利”,在奥运会的所有采购合同中,都将有此类防范性的条款。 2008 年奥运会供应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独家供应商,二是供应商。独家供应商是指在指定行业或产品领域,只有一家赞助商存在。而供应商则可以有两家或三家企业共同成为指定行业或产品领域的奥运会供应商。 向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体育代表团提供直接和有力资金支持、实物支持的企业,可获得一系列回报“套餐”。 北京奥组委给予赞助企业的主要回报方式是: ■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按规定使用北京奥运会标志和中国奥委会商用标志,开展规定类别的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 ■使用相应的称谓;获得规定产品或服务类别奥运营销的排他权利; ■获得各种接待权益,包括奥运会期间的住宿、证件、开闭幕式及比赛门票,使用赞助商接待中心 ■企业还可参加组委会赞助识别计划和鸣谢活动;在奥运会场所指定位置举办展示推广及其它现场活动; ■在组委会实施的反隐性市场计划中,其权益得到保护; ■享有奥运会电视转播广告时段的优先购买权; ■享有奥运会期间重要地段户外广告的优先购买权; ■获得赞助组委会火炬接力等文化及主题活动的选择权;参加组委会组织的“赞助商研讨会”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培训活动; ■获得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效果调研评估等。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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