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车祸案”一审结束 双方欲庭外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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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05:0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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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乐恒在法庭上曲乐恒坐着轮椅入庭供图/photocome 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昨在沈阳一审结束
本报讯 昨天上午9点整,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在沈阳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如期开庭。被告人张玉宁始终没露面,而上庭的却是其老父张志毅。26岁的原告曲乐恒是被背着走进庭审大厅的,在现场曲乐恒因为激动落泪而无法继续宣读自己的辩论意见书。尽管“交锋”了近3个半小时,但双方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好在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
此案的初审工作原本被安排在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层的小法庭进行,但考虑到前来采访的记者、旁听群众人数众多,因此曲乐恒在签下保证书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了将一审现场安排在二楼的大法庭内进行,东陵区法院随即同意。
事实上,张玉宁一方已经同意赔偿曲乐恒的损失,但在赔偿数额上两方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曲方认为此案的审理应以民法通则为准绳,而张家则认为此案应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于是在“两大标准该采用哪个”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据记者了解,在“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双方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首先是双方对此案适用法律的认可标准———依照民法通则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产生的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其次是赔偿能力的认定———曲方认为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而张家则认为应以20年为赔偿时限(从审判结果出台之日起);第三是对精神赔偿的认定———曲方认为,由于国家在精神赔偿上并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核定赔偿数目,特别是车祸事件后,张玉宁从未进行过
任何形式的道歉并拒绝为曲乐恒垫付医药费。
至于曲家提出的574万元的经济赔偿数目,张玉宁的律师黎宏认为,曲乐恒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而对此曲乐恒的律师胡安潮则反驳:“在医院,医生会根据病人病情开出自己的意见书,并没有开证明的习惯,但这并不能否认病人的病情。”胡安潮还特别强调了574万元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曲乐恒治病期间有关医疗用具的费用。
中午12点10分,一审宣告结束。尽管双方在以何种标准审理此案以及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但最终还是达成了庭外调解意向,赔偿内容与具体金额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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