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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法律是否完善--龚案即将破解三大悬疑
2002年4月17日10:47  鲁中晨报

  本报北京今晨专电 昨天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龚建平被捕的“大限”现在已可以按小时计算。而随着倒计时的开始,足坛“扫黑”的三大悬疑——“黑哨”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主体是什么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存在漏洞的答案,也即将伴着龚建平的命运破壳而出。

  破解之一是否犯罪

  如果龚建平确实在这“最后的”一两日内被捕并最终被提起公诉,那么“黑哨”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则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司法成功地打响了中国足坛打假扫黑的第一枪,相信随着对龚案审理的深入,其他有关严重涉罪人员落入法网也是指日可待。

  破解之二犯罪主体

  对于“黑哨”犯罪主体的争论,时至今日仍然在持续。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5日的“通知”精神,龚建平应该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而昨日《法制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黑哨”应按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该文指出,刑法总则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进行了专门解释: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按照这一说法,那么不仅龚建平最终结果会更加严重,而且最高检“通知”关于罪名的说法似乎也不科学。但是,相信所有这些声音,最终将随着龚建平被逮捕和公诉而画上句号。

  破解之三法律是否完善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有“罪名类推”的嫌疑,且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尽管“黑哨”可恨,但是根据目前法律似乎还很难定罪。对这一说法,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对付”黑哨,我国目前的法律已经完全够用。随着这些争论的深入,更有人提出在目前两种受贿罪的前提下,应借鉴国外“职业性贿赂主体”的说法,将受贿罪主体扩大到一切利用社会公共权利者的范围。

  (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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