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转自搜狐 中体经纪公司作为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刚刚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男篮签下了3年的合作协议,可口可乐成为中国男篮国家队唯一专用的碳酸性饮料及运动饮料。目前在上海市场上销售的可口可乐易拉罐上,出现了巴特尔、姚明、郭士强3人的形象,姚明站在两人中间。然而,由于姚明在今年2月的NBA全明星赛时就已成为佳得乐的形象代言人,佳得乐这一运动饮料为百事公司所属,不久后姚明也就与百事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所以当姚明在回国以后发现自己的形象出现在可口可乐的包装上之后,就在5月7日他个人官方网站开通仪式上公开表示“我对(可口可乐)此举表示非常反感。”昨天,姚明又通过公开声明的形式,对可口可乐此举表示了“强烈的抗议”,并表示“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转自搜狐 说法 转自搜狐 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在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协助下,中国国家男篮又于近日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可口可乐公司成为国家男篮的又一主要的合作伙伴,该公司出品的相关产品成为国家男篮唯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在为期三年的协议期内,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唯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 转自搜狐 依照惯例,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是指身着国家队队服的多名运动员的肖像组合,经证实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有权对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进行独立开发和授权。可口可乐公司获该授权后,有权使用整队肖像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包括推出多种系列的印有国家队队员肖像组合的纪念装产品,以进一步扩大国家男篮在广大篮球爱好者中的影响。 转自搜狐 声明 转自搜狐 姚明:我签约于百事可乐,而非可口可乐。我签约和百事合作是因为我相信百事是一个优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商业推广,我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商业推广表示强烈的抗议。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姚之队(姚明全权代理):《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转自搜狐 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 年5月22日可口可乐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焦点 转自搜狐 在整个事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利用的是个人的肖像权还是国家队的整体形象。 转自搜狐 中体方面认为,可口可乐此举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以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三人为一组的可口可乐产品包装,并不是唯一的,不久后可口可乐方面还将推出以国家队其他队员乃至教练员等人的形象,都将以三人为一组的形式推出新的产品包装。依照惯例,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是指身着国家队队服的多名运动员的肖像组合,经证实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有权对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进行独立开发和授权。 转自搜狐 但是,中体方面同时也承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条文规定,三人以上即可作为整体形象推出。虽然他们得知国家体育总局在类似方面有相关的规定,但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明确地得到这一规定的说法。他们所依据的只是“国际体育惯例”。 转自搜狐 在这一争议中,姚明的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要使用个人的肖像权,只有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二为授权方直接或间接的书面协议授权。姚明在可口可乐易拉罐上的形象是突出的,但是,姚明没有向他们授权,中国篮协和中体经纪公司也没有跟他们打招呼。 转自搜狐 本报记者唐舸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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