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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SPORTS.SOHU.COM  2003年3月24日09:45  Sport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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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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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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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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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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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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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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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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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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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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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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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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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中国登协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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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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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中国登协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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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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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国登协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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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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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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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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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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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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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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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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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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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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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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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协调和指导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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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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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及国家集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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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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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 九、 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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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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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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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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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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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国登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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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登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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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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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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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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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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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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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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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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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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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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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中国登山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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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收到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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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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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向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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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批准注册后,颁发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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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登山协会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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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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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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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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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获得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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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对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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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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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团体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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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经中国登山协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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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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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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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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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自觉维护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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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完成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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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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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向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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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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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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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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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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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中国登山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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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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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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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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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严重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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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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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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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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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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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制定、修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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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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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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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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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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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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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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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登山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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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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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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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选举和罢免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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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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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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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决定中国登山协会会员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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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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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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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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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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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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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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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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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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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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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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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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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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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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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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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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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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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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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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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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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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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5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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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中国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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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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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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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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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代表中国登山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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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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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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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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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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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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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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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中国登山协会设置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中国登山协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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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登山协会下设竞赛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登山探险委员会、相关运动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医学及救援工作委员会、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委员会、理论科技研究委员会。其职责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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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竞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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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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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的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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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进行培训、注册及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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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组织各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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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有关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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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裁决各类竞赛中出现的争议,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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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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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宣传推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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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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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网络,大力宣传和推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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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对象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报中国登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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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中国登山协会在一定时期内的宣传推广工作重点及对象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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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责任人进行培训、考评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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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的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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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关宣传推广工作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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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登山探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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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修订登山探险运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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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负责中国登山探险运动资源调查,研究制定我国适合登山探险运动的山峰类型及难度等级标准,并对我国重要山峰进行类型和难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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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不同类型和难度山峰的攀登技术方法和应准备的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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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制定、修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的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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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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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组织各类登山探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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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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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探险运动的国家队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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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相关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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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制定相关运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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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厘定相关运动的范畴、项目、类型、难度、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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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相关运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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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确定相关运动的活动规范,包括组织规范、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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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组织各类相关运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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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相关运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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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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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定修改外国人自费来华登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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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研究制定中国登山协会对外交流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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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了解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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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中外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合作事宜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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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负责国外来华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团队、个人的接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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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负责接待国外来华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团队、个人的联络官进行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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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医学及救援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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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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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救援工作支持网络,成立全国各地方救援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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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负责组织、协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的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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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研究确立避免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出现危险的预防措施及出现紧急情况后的应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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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组织培训救援工作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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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研究、规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中的预防、医疗、急救的医学技术手段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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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兴奋剂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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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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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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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立健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质量监督技术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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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立全国各级各地方开展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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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负责大型活动和比赛的场地装备器材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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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积极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场地装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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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积极引进和向社会推荐质量优秀的场地装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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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理论科技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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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全民健身和促进国民素质方面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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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研究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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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研究和介绍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状况、新理论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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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研究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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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研究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产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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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进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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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进行过程中的科学考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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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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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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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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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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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国家体育总局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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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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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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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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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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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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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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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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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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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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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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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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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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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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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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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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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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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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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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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登山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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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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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图案为排成山峰形状的英文缩写字?quot;"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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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会徽、会旗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制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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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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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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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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