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6日对鲁能泰山队球员王超故意伤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王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此,本案一审终结。
2002年5月24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王超与妻子王博因家庭琐事,在位于历城区仲宫镇辖区内的加州花园别墅区D区9号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厮打,受害人王博之母崔女士上前制止时在别墅楼门前被王超踢伤,造成崔女士左侧一肋骨骨折,断端轻度移位,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002年10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崔女士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超补偿经济损失。庭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王超赔偿崔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
11月13日和12月11日,法院对此案两次开庭审理,对一些相关证据进行了认证,并于当天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在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后,原告崔女士表示不服。因刑事案件在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的第2日起10日内,尚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因此该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