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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规定可能无效 姚之队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2003年5月24日08:39  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05月24日讯 在不久前的报道中,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兄弟公司、中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王奇表示,中体公司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是有依据的。国家体育总局在 1996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民商法的金海军博士说,肖像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与生俱存并且不可转让的。金海军认为,所谓“集体肖像权”的说法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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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肖像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如果这起纠纷最终真的走上法庭,法庭将首先进行事实认定,也就是说,可口可乐的产品包装是否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如果可口可乐的包装突出的是一个整体活动或事件,姚明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可能并不涉及姚明的个人肖像权。如果该包装突出的是姚明个人,那么姚明有权主张个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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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总局规定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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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欣新博士说,《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权利主体是个人。陈欣新指出,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规定是否符合《民法》,主要取决于该规定中有没有必须征求运动员意见,并在“无压力、非强制”的前提下得到本人同意之类涵义的条款。如果没有,那么可能是违反《民法》的。肖像权及运动员的其他无形资产依法属于运动员个人,体育总局如果单方面将其纳入国有资产,那么这样的规定就超出了法律授予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也侵害了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如果总局的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至少相关条款无效。(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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