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分歧巨大 “曲张车祸案”开庭调解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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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03:3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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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伟
历经三年的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昨天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曲乐恒坐着轮椅上庭,被告张玉宁没有出席此次庭审,仅见其两位代理律师。经过辩论,双方对损害基本事实和责任并无异议,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分歧巨大:原告方面要求总计57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被告方面认为应该赔70万元。
庭审从9时开始。根据诉状,原告方索赔57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医疗费142万元,伙食补助费20万元,生活补助金254万元,继续治疗费54万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追加赔偿4万元,总计574万元。但是,被告代理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用与实际票据记载金额不符,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所要求的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残疾用具费和住院期间护理费远远高于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原告律师认为,此案应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法令,与《民法通则》存在多处相冲突的地方,此时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况且原告索赔金额仅仅是为保障日后基本的生存需要,并无苛刻要求。
经过三小时的辩论,最终双方未能弥合分歧。法庭组织的调解因被告方不能提供调解方案而没有结果,审判长希望原被告能够达成庭外和解,对具体赔偿金额当庭并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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