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不出头仲裁委难作定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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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07:31
东方体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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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昨天是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黎兵、魏群、徐建业、高健斌四人(姚夏的申诉材料因故迟送,未到决定受理时限)申请仲裁四川大河足球俱乐部所欠劳动报酬,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最后期限。但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成都市仲裁委,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们并没有是否决定受理与否的时间表。”
成都市仲裁委一位官员解释,由于本案的复杂性、敏感性,他们并没有在昨天下午下班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例,我们当然也得有特殊的时间来作出决定。”据悉,成都市劳动局有关方面进行了专门的会议进行讨论,但并没有明确的结论,该官员说:“现在这件事情不是我们处(劳动仲裁处)能够决定的事情。”
不过仲裁委方面认为该事件和其他讨要报酬的申请并无太多的不同,仲裁委一名官员说:“其实这件事情并不复杂,我们还将进行我们应该干的工作。我可以负责地说,我们没有受到过任何来自外界的压力,只是我们感觉这件事情比较棘手。我们必须要维护球员的利益,但也得保护俱乐部方面的利益。不管怎么样,我们肯定将在近期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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