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状告可口可乐诉状递到法院 七天内应有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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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30日09:15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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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之内应有下文
记者昨天了解到,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侵犯其肖像权一案的诉状已递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七天之内应有明确答复。
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王庭长在电话中没有否认收到诉状,但他说:“尚未立案,尚需一些时间决定是否受理,其他无可奉告。”
据了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这类案件,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接到诉状后,应该在七天之内给予明确答复。不过那位王庭长说,“特殊情况不受限制”。记者又问:“这是否说明这个案子比较复杂?”那位庭长回答很干脆:“这是一般性案件,应该简单。”一旦法院受理,诉状的副本会交到被告手中,被告将有15天时间准备书面答辩,然后法院将择日开庭。
姚明的全权代理“姚之队”本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的内容,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 (记者严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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