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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对《足球》被“封杀”意见不一
2004年1月11日09:45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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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一事愈演愈烈,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两位法律界人士,两位法律专家在足协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上也持有不同的观点。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足协具有双重角色,它既是民间团体,同时又具有国家管理性质,因此它有接受媒体监督的义务。至于媒体对它的报道是否属实,由于足协是当事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因此自身不能最终判定。如果媒体的虚假报道侵犯了足协的正当权益,足协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足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采取不予办理采访证的方式取消一家媒体的采访资格,这种做法欠妥。足协对待所有媒体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给予同等待遇,不应该设置障碍。《足球》报可以就此起诉中国足协,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出台《新闻法》,但可以从一些单独的法规、条例中找到法律依据。鉴于足协和《足球》报是平等的主体,而非行政管理中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李海彦(天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客观地说,被采访对象没有权利取消媒体的采访权,但拒绝接受采访或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也是被采访者的自由。因此,足协可以不接受某一家媒体的采访或对采访采取不欢迎的态度,但不能限制媒体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采访。

  对于媒体来说,在足协的不合作面前,只能客观地报道对方“拒绝回答”或是“不接受采访”,如果就此向法院起诉将缺乏法律支持。

  足协对于《足球》报的不合作态度本身超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只能说这种做法不符合现代法律意识和公众意识,但其本身并不违法。

  ■文/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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