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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家胡锦光认为 足协“封杀令”实已违宪
2004年1月14日09:48  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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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月13日专电 今天,中国宪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中国足协“封杀《足球》报”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

  作为宪法专家,胡锦光这两天来一直都在关注“封杀《足球》报事件”的进展,并准备将它作为一个经典案例拿到课堂上去分析。他表示,中国足协无论作为行业组织,还是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管理部门,都没有“封杀”媒体进行报道的权力。虽然足协的新闻发言人表示,他们并没有不准《足球》报去报道中国足球和世界足球,但是由于中国足协对相关的足球报道采取了“采访证”一类的许可限制,因此在事实上,已经侵犯了《足球》报所应享有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胡教授指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新闻报道权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高于中国足协自身利益的,只有在新闻报道威胁到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由法院或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取缔相关的媒体,让它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而且在这么做时,一定要有足够的理由。因此在这一事件上,如果中国足协觉得《足球》报的报道不实,有诽谤的嫌疑,可以采用诉讼的方法来对《足球》报进行起诉,而无权使用行政手段来单方面限制《足球》报的采访权。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来对这一事件作出界定,因而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足协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了宪法。

  当记者表示,中国足协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是否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控制“采访证”的发放?胡教授认为,从宪法精神来看,一般群众团体是无权规定哪些媒体可以报道、哪些媒体不可以报道,但是在场地有限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报纸的影响力,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但是这个原则必须是正当的,而不能是带排斥性的或是不公正的。具体到这件事情来看,在中国的足球报道领域里,《足球》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足协不给《足球》报发采访证的理由又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所以这种做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驻京记者孙健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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