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辽足以传真形式将“关于原辽宁星光足球俱乐部拖欠球员、教练员2002赛季部分奖金情况及解决方案的报告”递交到中国足协,将事件的原因始末一一道来。 在报告中,辽足对与原星光俱乐部确有关联关系进行了陈述。指出,当初辽足与葫芦岛市政府商定,由对方以980万元冠名费冠名原辽青队参加2002赛季甲B比赛,将主场设在该市,并由葫芦岛市政府出面在该市找了两家民营企业———葫芦岛宏运实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辽宁星光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星光俱乐部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球员在星光俱乐部注册。辽足因回避关联关系未成为星光俱乐部股东,但指派了管理人员。2002年球队以葫芦岛宏运队的名义征战甲B赛场,取得第6名成绩。但是,葫芦岛市政府当年仅支付了520万元冠名费,另460万元冠名费以财政资金紧张为由久拖不付。当时,星光俱乐部领导多次找葫芦岛市政府催要未果。所以辽足俱乐部认为,星光俱乐部2002年拖欠球员和教练部分比赛奖金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葫芦岛市政府拖欠应付款造成的,与辽足没有直接关系。而葫芦岛方面之所以拒绝付款则是因“葫芦岛政府未与辽足签署任何合同,不存在债务关系”和“辽足并非星光俱乐部股东,无权向葫芦岛政府索取任何款项”。 鉴于上述情况,辽足提出了三点解决该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一,原星光俱乐部所欠球员、教练员2002赛季部分奖金的问题原则上由辽足负责最终解决。二,原星光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如想索取2002赛季星光俱乐部所欠奖金且由辽足垫付,必须向辽足办理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转移手续,使辽足具备向葫芦岛政府索取欠款的债权人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三,为使球员、教练员和俱乐部及其股东双方利益的一体化,辽足垫付原星光俱乐部所欠球员、教练员2002赛季部分奖金的期限,应以原星光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向辽足办理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转移手续生效后20个工作日为宜,而不应以中超注册期限为限。 主任记者 赵姝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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