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胡锦光:不发采访证无法律基础 编者按: 14日,上海《文汇报》组织记者就足协“封杀”一事,采访了三位法律和新闻界专家。 中国宪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认为,中国足协“封杀《足球》报”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同时,在中国的足球报道领域里,《足球》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足协不给《足球》报发采访证的理由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所以这种做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认为,足协的这一举动压制的其实是记者背后的社会公众,足协不仅把自己放在了媒体的对立面,更把自己置于公众的对立面。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良荣认为,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作出这样的“处罚”,根本没有法律基础。封杀《足球》报,其实是封杀《足球》报的受众,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对于几十万甚至更多的读者,这是不公平的。 以下为报道摘要。 本报北京1月13日专电 今天,中国宪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中国足协“封杀《足球》报”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 作为宪法专家,胡锦光这两天来一直都在关注“封杀《足球》报事件”的进展,并准备将它作为一个经典案例拿到课堂上去分析。他表示,中国足协无论作为行业组织,还是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管理部门,都没有“封杀”媒体进行报道的权力。虽然足协的新闻发言人表示,他们并没有不准《足球》报去报道中国足球和世界足球,但足协对相关的足球报道采取了“采访证”一类的许可限制,事实上,已经侵犯了《足球》报所应享有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 胡教授指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新闻报道权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高于中国足协自身利益的,只有在新闻报道威胁到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由法院或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取缔相关的媒体,让它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而且在这么做时,一定要有足够理由。因此如果足协觉得《足球》报的报道不实,有诽谤的嫌疑,可以采用诉讼的方法来对《足球》报进行起诉,而无权使用行政手段来单方面限制《足球》报的采访权。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来对这一事件作出界定,因而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足协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了宪法。 当记者表示,中国足协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是否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控制“采访证”的发放?胡教授认为,从宪法精神来看,一般群众团体是无权规定哪些媒体可以报道、哪些媒体不可以报道,但是在场地有限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报纸的影响力,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但是这个原则必须是正当的,而不能是带排斥性的或是不公正的。具体到这件事情来看,在中国的足球报道领域里,《足球》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足协不给《足球》报发采访证的理由又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所以这种做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文汇报》驻京记者孙健敏报道) 李良荣: 被封杀的是受众知情权 如果全国人民对这件事情搞投票的话,相信反对中国足协此举的将会是大多数人。 如果记者采访我,我可以拒绝回答,这是我的权利;但不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不允许媒体进行采访。足协所谓的“这不是剥夺采访权,而是不提供能提供的采访便利”,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况且,足协作为一个社团组织,作出这样的“处罚”,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封杀《足球》报,其实是封杀《足球》报的受众,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对于几十万甚至更多的读者,这是不公平的。 的确,在足球新闻报道中存在不少失实的情况,确实可能会有损足协的形象。但面对这样的情况,足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相互协调来解决,而不是采用蛮横的手段,拿句俗话讲:“有话好好说。”我们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因为这样,就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把多种意见结合起来,是必需的。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魏永征: 公众信息并非个体私产 中国足协这么做,也不是第一次了,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它“封杀媒体”的权利。 关于足球的信息是社会公共信息,这不是属于中国足协的个体信息,它无权将公众信息作为个人私产,并以此来压制记者。足协的这一举动压制的其实是记者背后的社会公众,足协不仅把自己放在了媒体的对立面,更把自己置于公众的对立面。 足协拿出公众信息作为“制裁武器”,是违反法律的,它混淆了公众信息和个人信息两个概念。 足协可以用自己的言论来批评反驳,它完全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来澄清事实,这才是正确的做法。以意见对抗意见,是文明社会的表现,是真正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个过程并不是绝对的对立。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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