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体育讯 2月16日上午,“黄翌告新麒名誉侵权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也是国内首起涉外球员名誉侵权案,在这起名誉侵权案中,新加坡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王津辉被列为被告。
在该起民事诉讼中,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沈宁律师与球员黄翌到庭,沈宁律师代表原告黄翌提出此次名誉侵权案的事实与理由,原告方认为:“原告在2003年初签约新加坡“新麒俱乐部”,参加新加坡联赛,2003年4月初,“新麒俱乐部”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无故将包括原告在内的5名中国球员开除,在此纠纷中,原告等5名中国球员在新加坡已委托了律师,向新加坡足总进行了申诉,并已经去瑞士向国际足联投诉,新足总已受理此案并开始听证,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但是,在新加坡足总对此纠纷案尚没最终处理结果时,作为“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的被告,多次在公开场合,包括在多家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将此纠纷错误地定格为“确实有违纪行为,但被开除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实力不行。”,并影射原告有可能参与“赌球”的嫌疑。同时无中生有地说原告“消极比赛”、“经常违反作息时间,领头罢训······”,甚至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说原告:“经常偷喝别人的饮料,······喝下一瓶洗衣粉水”等等。”
沈宁律师代表原告方向王津辉提出了3点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2、判令第一被告在全国范围的公开媒体上向被告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4.7元(相当于1元新加坡币)。
此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本案的被告新加坡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王津辉没有到庭,他委托了其在上海的远房亲戚一位冯姓女士代为出庭,并提供了长达10页的答辩辞。而在“黄翌告新麒名誉侵权案”引起相当争议的“黄翌究竟是否喝洗衣粉水?”一事上,王津辉在其答辩书中的第七条中是这样答辩的:“黄翌经常违反作息时间和领头罢训,这都是事实,请参看听证会上证人材料和电视台专访。”
“关于黄翌喝洗衣粉一事,这在新麒俱乐部是一个大家都听说的事实。当时黄翌住在3楼,他经常到2楼二队的宿舍冰箱拿别人饮料喝,二队队员为了整他,有一回他喝到装有洗衣粉的饮料。此事我是在事后听队里球员常辉的爱人孙媛媛讲给我听的,当时在场的还有俱乐部文书闽谦,我曾和二队教练吴启顺确认此事,他证实确实有二队球员反映黄翌经常到二队宿舍拿别人冰箱饮料喝,他本人也听说了黄翌喝洗衣粉事,但由于这是个恶作剧不会有人承认是自己干的,当时队里提供给队员一种不透明饮料容器,队员用来自制饮料寸放在冰箱里,我是在了解事实前提下,为了说明黄翌在队里的不良行为在媒体采访时举过此例子,但按常理任何人在喝一口不是饮料都是不可能继续喝,所以我没有讲过他喝下一瓶洗衣粉。”
王津辉在答辩词第8条是这样答辩的:“在2003年4月23日发表《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新麒事件》中疑问3:黄翌到底犯了什么错?基本内容都是电话采访我后写出的,基本内容与采访内容事实一致。但有3处电话记录笔误:1、其中一条就是在比赛前一天到比赛结束搞封闭。(应为比赛前3天);2、黄翌在当天早晨5点半未经请假(应为黄翌在21日早晨5点半);3、当时我们就要开除他。(应为事后我们决定开除他。)”
在第一次庭审中,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津辉提供的10份证明材料还需要在新加坡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然后交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后才能成为中国法院认可的证据材料,因此为了给双方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法院给予王津辉一个半月时间,让他继续取证。预计在4月5日下午13:00进行第二次开庭。在庭审结束后,作为王津辉委托人的冯女士没有接受采访,据了解,王津辉本人在2003年12月15日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取了该案诉讼状、应诉通知书,但他在规定的答辩期30天内并没有就本案提起反诉。沈宁律师表示:“这是国内首起涉外球员名誉侵权案,我们相信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能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确实保障到国外联赛效力球员的利益。” (欣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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