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体育讯 各省市赛区组委会: 为更好地推进“2003李宁杯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赛”(以下简称联赛)赛事组织工作,维护联赛赞助商正当的商业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联赛商务特别规定下发给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一、国家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作为本联赛的主办单位,拥有本联赛的冠名权、广告发布权及经营管理权。联赛组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和实施。 二、各地赛区应根据赞助单位提出的城市设置比赛地点,从而确保赞助单位利用赛事实施商业战略计划。 三、联赛报名之际,各参赛省市高校须在宣传栏进行五人足球规则的宣传报道,并张贴李宁杯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的海报,各地高校校园内要求张贴统一派发的宣传海报。 四、本届联赛赛事主场地应制作悬挂“2003-2004赛季李宁杯全国大学生五人足球联赛xx省(市)高校联赛xx赛区”的大型赛事主条幅,条幅长度不少于10米,宽度不少于0.5米,一侧标注李宁的“L”标志,条幅红底白字(宋体)或白底红字。各赛区有责任组织赛事志愿者和赛场啦啦队,加强赛事组织管理,活跃赛场气氛,保证赛事质量。 五、联赛各赛区应积极开展赛事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当地赛区比赛情况的文字和图片,并组织本地大学生成为联赛宣传员并报名到全国组委会,参加赛事推广公司(一动体育公司)组织的赛事新闻评选、新闻宣传员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参照搜狐网体育频道-全国大学生五人足球联赛专题网页或大学生五人足球联赛官方网站。 六、联赛各赛区、赛点比赛场馆内应提供给冠名赞助商(李宁公司)、指定赞助商(联想集团)进行现场展示和宣传产品的空地位置,并提供座椅等基本条件的支持;协助赛事推广公司提供所需广告板和广告悬挂支架。 七、联赛各赛区应积极配合赛事推广公司一动体育公司的比赛现场工作,安排志愿者进行现场维护。 八、本届联赛所有广告经营权属联赛主办单位。各参赛高校未经“联赛”主办单位授权不得使用联赛名称进行有关商业活动。 其中: 1、运动员服装装备经营权: 联赛主办单位在各省市在举办比赛的地点配备比赛号坎供运动员使用,并给裁判配置专门的裁判服,联赛主办单位提供各省级决赛冠军队两套足球比赛用服,用于南北分区赛。 2、场地广告: 各地赛事组委会负责提供净化的赛场,现场内(不限于赛场周围和看台)与赛事广告有关的媒介开发使用,均应在得到主办单位的确认后使用。 3、比赛服胸前、背后广告: 参加各省市决赛阶段的各高校足球队前胸和背后广告开发权归属联赛主办单位,在得到联赛主办单位授权同意后,各参赛高校可以进行广告开发。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开发参赛运动员服装广告,违者将失掉参赛资格;队员必须统一使用赞助单位提供的比赛服装。对于未配备的部分,队员自选的非赞助商运动服装的商标不能明显外露。比赛服装的胸前、背后允许印制参赛学校的名称和学校的标志。 4、比赛秩序册印制及广告发布权: 第一阶段有联赛主办单位提供封面图样,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阶段有联赛主办单位统一编制、印刷。 5、专用产品赞助经营权: 由联赛主办单位经营,各参赛学校根据主办单位要求使用。 6、电视转播权: 由联赛主办单位负责,各地赛事组委会有责任全力支持和协调配合赛事主办单位实现电视转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7、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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