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辽吉之争内幕 律师说法: 中超名额与假证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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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S.SOHU.COM 2004年3月23日15:12
中体在线-中国足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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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大宝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保留辽宁足球俱乐部中超资格,并责成中超常委会对辽宁足球俱乐部提交虚假文件的行为依章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对制假的有关人员依法处理。
出席足协新闻发布会的律师在解释“既然确认辽足有造假行为,为何还会继续保留其中超资格”这一问题时,称“现在不能确认辽足在此事中参与了作假,以及有主观上的故意。”“辽足提供的两个假证,并未造成他们作假达标的后果,即辽足得到的中超名额与两个假证没有关系。”
3月19日下午2点,长春亚泰俱乐部在北京亚泰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经理刘玉明向媒体出具了一系列证明辽足“做假”的证据。
3月19日下午4点,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足协法律顾问、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泉明。
中国足球报:现在这件事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辽足俱乐部提供“假证”并没有影响他们的中超资格,有报道说你专门为此去沈阳调查取证……
杭泉明:没有!首先阐明一点,在参与处理此事的整个过程中,我始终没有离开过北京一步,更别说去沈阳调查取证,有几百个人可以为我作证。这是一个误传。
至于说调查取证,是由中国足协委托给一个政府机构,也就是辽宁省体育局去办的。
中国足球报:长春亚泰俱乐部总经理刘玉明曾经提出,“辽宁省体育局没有资格出具证明”。
杭泉明:如果我们不相信政府机构,还能相信谁呢?
还有我要纠正一点,辽宁省体育局提交给中国足协的,不是“证明”,而是“调查报告”。
3月5日,中国足协接到长春亚泰俱乐部提交的《关于变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队伍名单的紧急报告》,当天便紧急致函辽宁省体育局,委托他们就两个证件的问题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3月12日,辽宁省体育局将调查报告提交中国足协。正是因为相信政府机构,并且为了快捷有效,中国足协才委托辽宁省体育局去调查。
中国足球报:辽宁省体育局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杭泉明:调查报告主要表明三点意思:一、经与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确认了辽足俱乐部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虚假的;二、辽足俱乐部提交的两个假证是由其合作方万林集团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后又提交给辽足俱乐部,最后由辽足俱乐部提交给中国足协的;三、在对相应的土地部门的调查中查清,2004年1月15日,训练基地经营公司已就该块土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同时又表明按房地产有关法律规定,万林集团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工业用地,而万林集团在该土地上所建建筑并非工业厂房,而是综合性度假村,属商业用地性质,因此按其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用途,房产行政部门是不能为其进行产权产籍登记和核发证明的。这也是沈阳市在城市用地中的遗留问题。现在则不然,辽足训练基地经营公司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出让取得,用途也已变更为商业开发用地,这样土地性质用途与土地上建筑物已完全一致,所以辽足训练基地经营公司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中国足球报:“辽足提供的两个假证,并未造成他们做假达标的后果”,这句话具体怎么理解?
杭泉明:辽足训练经营公司在2004年1月15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而中超审核时间是1月31日,也就是说,实际上辽足在2004年1月31日之前就已经拥有了中超资格。因为他们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并且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都是自己的资产。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基地建设方面要达标,应该拥有“基地房产证原件或投资建设证明原件”,或者是“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签订的协议原件”。在中超审核时,虽然辽足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虚假的,但实际上早在1月15日就签订了土地租让合同,那时候就已具备了中超资格,所以说两个假证并未造成他们做假达标的后果。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说他们“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的缘故。
中国足球报:有人说长春亚泰俱乐部在这件事上,闹得有些过分,你认为呢?
杭泉明:其实我也注意到了,有报道就这个问题谴责长春亚泰,我认为这种指责对亚泰是不公平的。亚泰作为中超联赛的一个候补俱乐部,它有资格对其它俱乐部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监督,既然有这项权利,在审查和监督的时候自然不可能轻描淡写,但是绝不能因此就对亚泰行使正当权利而给予指责。因此我认为,亚泰的行为不但不该受到谴责,还应得到肯定,因为这种监督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促进俱乐部的自身建设和中国足球的整体发展。本报记者杨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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