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葛爱平报道 谢晖诉力帆俱乐部违约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双方进行了10分钟和解后,由于分歧过大,因此此案还将由仲裁委员会大约一周后做出裁判。
据悉,力帆没有提出那份月薪8000美元的合同,说俱乐部搬家时原件丢了。而原告方对这份合同已经有了充分的准备,比如合同上签订的日期是6月2日,而谢晖是6月10日才从德国回来,并准备了入境证件证明。
15日的审理,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赔付进行,其依据仍然是谢晖认定的那份合同。力帆承认谢晖年薪200万元,由于谢晖的一些违约或未能执行合同约定行为应该受到罚款,罚款数额是103万。其中,私自去香港不参加训练罚款2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参加满70%场的比赛力帆计算的谢晖比赛场次是40%等,累计罚款83万元。而谢晖半年的薪水是100万元,谢晖还应该倒扣3万元,并出示了日期为2004年1月9日的罚款通知。
谢晖说,他从来没有收到和看到这份罚款通知。另外,他对力帆的罚款内容提出异义。首先是参赛时间,力帆计算全年比赛,包括足协杯,而谢晖说他应该从2003年6月30日拿到足协参赛证计算起。在上场次数上,谢晖认为,约定的“参赛次”应该从参赛的报名算起,坐在替补席就应该算作是参赛。以此计算,达到87%。退一万步讲,即使从踏上草皮比赛算起,也达到69%,根据合同约定,只扣全年工资的1%,即2万元。
双方出示证据后,仲裁委员会问双方是否同意和解,但和解的过程只进行了10分钟左右就结束了。由于双方提出的条件差距太大,力帆提出的违约赔付谢晖加起来约十多万元,而谢晖提出的则是100万元半年的薪水加300万元违约金加180万元滞纳金。谢晖解释说,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数额计算,完全是根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共同约定,有条款可查。
据悉约一周后,仲裁委员会将做出仲裁结果。(来源:体坛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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