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击剑竞赛规则》(中国击剑协会2001年2月审定) 第3节 判断 第80条 在执行佩剑的基本规则时,裁判员应作如下判断: 1。在一系列交锋中,当双方运动员同时击中时,是“同时动作”还是“相互击中”。同时动作因双方运动员进攻的同时想法和同时动作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击中均被取消。 2。相反,相互击中则是某一运动员一个明显错误动作的结果。因此,如果在两次击中之间没有一个击剑时间,判断如下: 1)(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防守者一方被击中 : a)如果他对一个简单进攻进行反攻; b)如果他并不防守,而是竭力躲闪,但没有成功; c)如果在一次防守成功后,他停顿了片刻(不及时还击),便给了对手从新进攻的权力(连续,延续或重新进攻); d)如果他对一个复杂进攻进行反攻,但没有一个击剑时间的优势; e)如果他处于“击剑线”的姿势(参见第10条),在受到一次击打或对手打开自己的剑以后,他没有对对手作出的直接劈刺进行防守,而是出手进攻,或是重新处于“击剑线”。 2)(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进攻者一方被击中: a)当对手处于“击剑线”姿势时,他没有打开对手的剑就发起进攻。裁判员应特别注意,若只是轻擦一下,便不能视之为足以打开对手的剑。 b)如果他寻找对手的剑却未碰到(因为被避开),仍继续进攻而对手立即给予还击。 c)如果在一次复杂进攻过程中,对手碰到剑时,他继续进攻而对手立即给予还击。 d)如果在一次复杂进攻中,他手臂回收了一下或犹豫了片刻,此时对手作出反攻劈刺或进攻,而他却继续他的动作; e)如果在一次复杂进攻中,他在最后一个动作的击剑时间内遭到反攻; f)如果他对于对手的防守采取延续,连续或重新进攻并击中,而对手在防守以后在同一时间内进行直接,简单的还击,且没有收回手臂; 3。在相互击中的情况下,每当主裁判不能明显判断时,双方运动员恢复实战姿势。 最难判断的情况,就是一个反攻中可能令人怀疑其对于复杂进攻的最后动作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优势。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运动员的一次同时错误导致了相互击中,从而不得不恢复实战姿势。(这时进攻者的错误在于犹豫不决,缓慢迟钝或假动作不奏效,被进攻者错误在于反攻击中延迟或缓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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