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0月14日晚在足协处罚公布后,俱乐部立即向足协发出关于撤销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现代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的申请,全文如下:
申诉书
申诉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内22看台对面白楼
被诉人: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湖路丙3号
申诉请求:
撤销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现代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4日,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收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对北京足球俱乐部现代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我俱乐部对该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的做出严重违反程序
首先,中国足球协会《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第17条第2款第5项规定:“(比赛弃权应由)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我俱乐部在2004年10月2日向贵足协提交的报告中,明确申请召开中超委员会会议以处理相关事宜,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显然,中超委员会并没有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合规的报告。因而,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做出缺乏至关重要的依据。
其次,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第20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申诉权。然而,纪律委员会在其处罚决定中并未告知我俱乐部享有此项权利。
二、处罚决定对我俱乐部的行为的定性有误
处罚决定将我俱乐部在比赛中向裁判员提出疑义、退出比赛场地的行为定性为“由于不满裁判员的判罚而罢赛”。然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2004年颁发的《中超联赛规程》第17条规定:“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属比赛弃权,而非“罢赛”。
我们认为,“罢赛”与“弃权”有着本质的不同。况且,在处罚决定涉及的比赛中,我俱乐部不仅没有“罢赛”,甚至没有主动“弃权”,只是在与当值裁判员的交涉过程中,该裁判员宣布终止比赛。因此,处罚决定中关于“罢赛”的定性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了《中超联赛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决定明显失当
我俱乐部之所以无法完成与沈阳金德队的比赛,完全是由于裁判员的严重误判造成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已经认定裁判员误判的前提下,仍对作为误判的受害者的国安俱乐部做出扣除中超联赛积分、罚款等过分严厉的处罚,该处罚明显不当、不公。
为此,我们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其处罚决定,还国安俱乐部以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