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2日被中断的比赛,判北京现代0比3负于沈阳金德;
2、倒扣北京现代队联赛积分3分;
3、向北京国安俱乐部罚款30万元;
4、禁止现代教练组长杨祖武中超入场资格半年,至2005年4月13日。
5、 沈京之战主裁判周伟新那个点球属误判,对其处以停赛8轮的处罚。
国安声明
2004年10月14日19时45分,我俱乐部收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关于对北京现代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我俱乐部对该决定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的做出严重违反程序
首先,中国足协《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第17条第2款第5项规定:“(比赛弃权应由)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我俱乐部在2004年10月2日向足协提交的报告中,明确申请召开中超委员会会议,以处理相关事宜,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显然,中超委员会并没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合规的报告。因而,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缺乏至关重要的依据。
其次,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第20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申诉权。然而,纪律委员会在其处罚决定中并未告知我俱乐部享有此项权利。
二、处罚决定明显失当
我俱乐部之所以无法完成与沈阳金德队的比赛,完全是由于裁判的严重误判。足协纪律委员会在已经认定裁判误判的前提下,仍对作为误判受害者的国安俱乐部做出扣除中超联赛积分、罚款等过分严厉的处罚,明显不当、不公。
为此,我俱乐部特作如下声明:
1、我们将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请求其还以公平。
2、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召开中超委员会会议,使参与中超联赛的所有俱乐部有机会对中超联赛中如此紧急、重大的事件发表意见。我俱乐部愿意服从中超委员会的决定。
3、鉴于中超委员会的召开需要一定时间,提请中国足协推迟我俱乐部的下一场比赛时间。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