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新永武汉报道 历时五个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龚涛四段诉彭时佳、《围棋天地》、彭宁辉名誉纠纷一案于10月12日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13日在汉的两位当事人龚涛和彭时佳分别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拿到了(2004)汉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结果,原告龚涛胜诉。
两次开庭审理
原告龚涛诉被告彭时佳、《围棋天地》、彭宁辉名誉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该案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傅若林独任审判,于2004年6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舒丰年、第一被告彭时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定浊和黄萍、第二被告《围棋天地》和第三被告彭宁辉的委托代理人王元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8月2日该案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原告龚涛的申请,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为该案被告,并组成由审判员傅若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汉荣、黄婷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舒丰年、第一被告彭时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定浊和黄萍、第二被告《围棋天地》和第三被告彭宁辉和第四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委托代理人刘睿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于2004年10月12日审理终结。
都是“英雄”惹的祸
围绕着《我是英雄》一文,原告和被告都是各执一辞。江汉区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下发的民事判决书认为:“《我是英雄》一文,互联网上确有一些对原告龚涛个人的负面评论。对原告龚涛提交的证据三中主张原告龚涛是师从刘炳文学习围棋,得到第一被告彭时佳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龚涛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主张的其它内容因证人未到庭,原告龚涛也无证据证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故本院不予采信。”
调解无效
江汉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自己的积极调解也在判决书里有详尽的说明:“经审理查明,《围棋天地》系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出版的刊物,非独立民事主体。彭宁辉系《围棋天地》编辑。2004年4月15日《围棋天地》第8期刊登彭宁辉采访彭时佳而撰写的一篇题目为《我是英雄》的文章。该文称,彭时佳‘棋才极高、个性张扬、出言无忌’,‘曾经受教于他的专业四段棋手龚涛向他学棋时被他让先,多年后自觉在职业路上前途不大的龚涛回到彭时佳工作的武汉长江航运公司,彭时佳说‘以前让先,现在我还是让他先’’。彭宁辉撰写该文时未采访原告龚涛。原告龚涛认为该文对原告龚涛构成侵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审理中,因原告、被告各持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未成。
法院定性
江汉区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品德、才能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不允许他人随意的侮辱、玷污和贬低。原告龚涛并未师从彭时佳学习围棋。《我是英雄》通过《围棋天地》这一全国性刊物对外发表,从而贬低了原告龚涛的名誉,使原告龚涛的社会道德评判降低,侵害了原告龚涛的名誉权。被告方对原告龚涛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围棋天地》系非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第一被告彭时佳以不存在的事实公开发表贬低原告龚涛的名誉的言论,应负主要责任。第三被告彭宁辉和第四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未经该实、主观臆断、发表文章侵权,应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江汉区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和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于10月12日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彭时佳、彭宁辉、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对原告龚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二、第一被告彭时佳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龚涛精神抚慰金3000元、文印费180元,共计3180元。
三、第三被告彭宁辉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龚涛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印费60元,共计1060元。
四、第四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龚涛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印费60元,共计1060元。
五、第一被告彭时佳、第三被告彭宁辉和第四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互负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龚涛的其它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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