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辽友)昨天上午九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二审的问询谈话,在最后的法庭调解期间,由于双方的差距较大而没有达成一致。此次开庭仍然没有结果。
在去年10月的时候,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今年3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张玉宁向曲乐恒赔偿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但双方后来都对这一判罚产生了异议,都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8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的第一次调解,但由于分歧太大,调解失败。昨天,法院进行了二审的问询谈话。早上九点,曲乐恒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张玉宁的父母和代理律师也都到场。
在法庭问询中,双方主要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曲乐恒一方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于民法通则以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张玉宁一方认为,此案应当适用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辩。截止到中午11点半,双方没有到成一致,休庭。
下午,重新开庭。双方在开始阶段仍然继续辩论。后来法院出面调解,但双方的差距仍然比较大,法庭调解失败。据悉,该案的终审判决将会在下月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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