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终审判决,对二审判决做了一些修正,但大致上还维持了二审的判决框架。
二审判决时,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共做出了13项判决。本次终审宣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第1、2、5、10、11、12、13项判决。在判决书中,原判决第1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药费366221.24元;第2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住院护理费32550元;第5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元;第10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70万元;第11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营养费21307.5元;第12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伤残鉴定费400元;第13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用具维修费18216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原判决。
同时,沈阳市中法也变更了二审的一些判决。其中,原判决第3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护理人员住宿费40800元;原判决第4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交通费11744.9元,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交通费11573.9元;原判决第6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生活补助费93-80元;原判决第7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用品用具费535762元(20年),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用品用具(轮椅、站立柜、防褥疮坐垫、防褥疮床垫、开塞露、一次性尿垫、纸尿裤、一次性倒尿包、一次性手套、助行器、长下肢支具)费39万元;原判决第8项,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护理费16.8万元;原判决第9项,张玉宁赔偿张玉宁误工费56.7万元,改为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48.6万元。法院驳回了曲乐恒、张玉宁其他上述请求。
法院还当庭宣布,张玉宁必须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曲乐恒上述各项赔偿费。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45180元,法院裁定曲乐恒支付13509元,张玉宁支付31671元。(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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