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10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并于宣判后10日内执行。
从2000年4月26日凌晨的车祸,到2004年11月10日终审判决,在4年多的时间里,曲乐恒与张玉宁之间的是与非,经历了从张玉宁负100%责任的事故定性,到交通部门的多次调解未果;从双方的对簿公堂,到均不服263万元的一审判决,直到最后234万余元的终审判决。两个从八岁即成为队友的年轻人,在一千多个日夜里,同样经受着炼狱般的煎熬。
对于下半生将永远坐在轮椅上的曲乐恒,得到的234万元无法抚平他从身体到内心的创伤;同样,对于一失手成千古恨的张玉宁,付出的234万元也无法扫去将好友变成残疾人的阴霾。
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刘宏在法庭宣判后说,我不能说满意,对有些条款的判罚依据,只能表示遗憾,但这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们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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