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1日18:03 实德足球俱乐部关于中超改革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及表决程序的提案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
经北京国安、大连实德、深圳健力宝、上海中远、青岛颐中、四川冠城、辽宁中誉七家俱乐部投资人提议,我们七家俱乐部的中超委员就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及表决程序的问题,联合提出议案如下:
一、十二家中超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或其代表都应当成为中超改革工作小组的成员。
二、工作小组中不论有多少名成员,都只能由十二家俱乐部享有表决权,而足协享有一票否决权,即最终决定权。
提出上述两项诉求的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只有这样做才符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必须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未来联赛无论怎样改革和设计,都是由俱乐部成为投资主体,并且只有俱乐部才会承担直接的投资风险。根据我国《宪法》和《公司法》中关于投资主体权益的规定,以及根据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所有中超俱乐部都理应具有对未来联赛改革方案发表意见的表达权和初始表决权。以任何理由排斥任何一家俱乐部在工作小组之外,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并构成实际侵权,因而是不妥的。
第二,由于足协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因此,实施上述两项措施,不但不会损害足协的领导地位,而且会有助于足协加强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 有助于提高各俱乐部参加改革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的积极性,减少扯皮和提高效率,并有助于改善足协的公众形象进而有益于推进改革。
鉴于上述理由,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组织及职能”的规定,请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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