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经过前天一天的研讨之后,与会投资人代表前晚连夜开会,最后发出了三份书面文件。这三份文件篇篇都是投向足协的重磅炸弹。今天在这里我们将G7的这三份东西刊出。综合这些提议、公开信,这也算是对这次会议的一种纪念方式。
G7督促足协更改中超改革小组的信
尊敬的国家体育总局领导:
自中国足协提出中超改革小组成员构成,俱乐部方面采用“5+2”进入的方案,且未对改革小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给予明确后,北京国安、大连实德、上海中远、青岛颐中、深圳健力宝、四川冠城、辽宁中誉七家俱乐部投资人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并在11月9日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第二次联席会议上,就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及表决程序的问题,联合向中国足协提出书面建议如下:一、十二家中超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或其代表都应当成为中超改革工作小组的成员。
二、工作小组中不论有多少名成员,都只能由十二家俱乐部享有表决权,而足协享有一票否决权,即最终决定权。
我们提出上述两项诉求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未来联赛无论怎样改革和设计,都是由俱乐部成为投资主体,并且只有俱乐部才会承担直接的投资风险。根据我国《宪法》
和《公司法》中关于投资主体权益的规定,以及根据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所有中超俱乐部都理应具有对未来联赛改革方案发表意见的表达权和初始表决权。以任何理由排斥任何一家俱乐部在工作小组之外,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并构成实际侵权,因而是不妥的。
第二,由于足协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因此,实施上述两项措施,不但不会损害足协的领导地位,而且会有助于足协加强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有助于提高各俱乐部参加改革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的积极性,减少扯皮和提高效率,并有助于改善足协的公众形象进而有益于推进改革。
中国足协自接到上述建议书后,不与我们进行任何沟通,不作任何解释,依旧公布了原有小组构成方案。我们认为,中国足协这种不讲法治,不讲民主和科学决策,政策水准和执政能力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和霸王派头,是旧体制弊端的必然体现,它不但是中超职业联赛混乱无序和中国各级国家队全面溃败的根本原因,而且会给正在进行中的中国足球改革造成极大的危害,极有可能将其引入歧途。其结果不但会使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进一步背离市场经济轨道并陷入长期困境,而且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民怨、民愤和不稳定因素,给党和政府的良好公众形象抹黑(因为足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上述法规条文,我们请求体育总局领导尽快研究我们的合理诉求,并督促中国足协予以落实,以明确和保障我们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参予改革的主体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促使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体制改革早日步上良性发展轨道。
以上意见妥否,请总局领导研究并盼及早给予回复。
2004年11月20日
关于中超改革小组成员构成及表决程序的提案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
经北京国安、大连实德、深圳健力宝、上海中远、青岛颐中、四川冠城、辽宁中誉七家俱乐部投资人提议,我们七家俱乐部的中超委员就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及表决程序的问题,联合提出议案如下:
一、十二家中超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或其代表都应当成为中超改革工作小组的成员。
二、工作小组中不论有多少名成员,都只能由十二家俱乐部享有表决权,而足协享有一票否决权,即最终决定权。
提出上述两项诉求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未来联赛无论怎样改革和设计,都是由俱乐部成为投资主体,并且只有俱乐部才会承担直接的投资风险。根据我国《宪法》和《公司法》中关于投资主体权益的规定,以及根据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所有中超俱乐部都理应具有对未来联赛改革方案发表意见的表达权和初始表决权。以任何理由排斥任何一家俱乐部在工作小组之外,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并构成实际侵权,因而是不妥的。
第二,由于足协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因此,实施上述两项措施,不但不会损害足协的领导地位,而且会有助于足协加强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有助于提高各俱乐部参加改革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的积极性,减少扯皮和提高效率,并有助于改善足协的公众形象进而有益于推进改革。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组织及职能”的规定,请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2004年11月20日
G7关于撤消中超联赛委员会常委会设制提案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
经北京国安、大连实德、深圳健力宝、上海中远、青岛颐中、四川冠城、辽宁中誉七家俱乐部投资人提议,我们七家俱乐部的中超委员联合提出本议案:请求撤消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制。
提出本议案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中超委员会相当于董事会。在此之上设置一个由约一半俱乐部成员参加,另一半俱乐部成员在外的常委会,不但不符合权利平等和民主决策的经济法则,而且从机制上必然会造成强势俱乐部(常委俱乐部)和弱势俱乐部(非常委俱乐部)的分别,进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对弱势俱乐部权益的忽略、无保障,甚至是侵犯。当初在设置常委会和进行常委选举前,所有俱乐部对此都有担心,为此专门对常委会的功能给予弱化,由“决定紧急事项和重大事项”改为“决定紧急事项和日常事项”,强调重大事项一定要经过中超全委会研究。但事实证明,由于对重大事项根本无法界定,所以才会出现连决定中超改革小组成员构成这样的大事,都只由常委会拿方案的不公正行为。
第二,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角度看,由于中超俱乐部在数量上的有限性,设置常委会显然是多此一举,反而造成扯皮和引发多重矛盾。因此,日常事务和紧急事务可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如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回复等,由中超委员会按程序形成解决方案,并由秘书长督导中超办公室执行。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组织及职能”的规定,请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20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