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未经允许就在广告中使用了刘翔的肖像,刘翔因此提起了诉讼。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说,这个官司是田管中心出面打的,因为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运动员的肖像权属国家所有?笔者赶紧找来《民法通则》,其中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身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即由公民个人享有。很显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的。
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而一举成名之后,其肖像权的含金量就会大大提高。刘翔、姚明等人接拍的广告一刻千金就是例证。体育总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就是着眼于经济利益。
流行的观点认为,运动员身价百倍是因为他们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而他们的运动水平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国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身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属于国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理由有三---
一,运动员能取得好成绩关键取决于自己。个人的先天身体素质和后天艰苦努力是内因,运动条件和资金投入只是外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国家在很多运动员身上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只有刘翔、姚明等极少数运动员脱颖而出,原因就在这里。其实,如果允许个人参加奥运选拔并参加奥运会,刘翔也有可能得冠军,但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政府对竞技体育是垄断的。既然如此,就不能夸大国家投入的作用。
二,国家花钱培养运动员,是为了让他们取得好成绩、为国争光。作为运动员,当然只能用运动成绩回报国家。不管某个运动员的成绩好不好、争的光多不多,国家都不应该指望其他方面的回报。相比之下,刘翔、姚明等优秀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千倍万倍于其他运动员。可以说,刘翔、姚明等人为国家所争得的巨大荣誉已足以回报国家的投入。虽然他们在为国争光的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一点利益,但这点利益与国家所得到的荣誉相比,微不足道。国家连一点个人收益都不放过,对运动员是不公平的。
三,运动员与公务员一样都是一种职业,国家只在工作或业务上对运动员有管理权。作为公民,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仍然属于自己。国家雇用公务员,也需要培养和花费,也会使公务员形成一些无形的资产,比如原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入世谈判后名望大涨,像明星一样,他可能也会有工资以外的收入,难道说他的人身权利和无形资产也属于国家吗?“国家级运动员”和省市级运动员都是运动员,其身份性质是一样的,为何“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国家而一般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自己?——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
刘翔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也是刘翔本人。既然认为刘翔的肖像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或田管中心为何只是“代理”而不当“原告”呢?我揣测:它们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其实,这已经说明了问题。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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