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我原来是比较支持中国足协的限薪令的,因为事实明摆着,中国的相当多的所谓的“球星”在球场上招摇撞骗,在球场外吃喝嫖赌,在社会上无恶不作,如果再不限他们的薪,他们必将变本加厉飞扬跋扈,顶着“球星”的幌子,不但误了自己,还会给那些还不是“球星”的“晚辈”们带坏了。
所以,我曾经无比支持限薪,无比痛恨那些高薪高酬的所谓“球星”。但是直到有一天,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我突然觉得,空喊“限薪”或一刀切式的“限薪”对几类人是不公平的。
那是今年5月16日,中超第1轮大幕初启的那个晚上,在与北京现代队隋东亮的一次拚抢中,刘玉建被铲成右腿腓骨、胫骨粉碎性骨折,朝阳医院和北医三院的医学专家几乎都宣判了这名年轻后卫的死刑。因一场普通的足球赛而毁掉自己一年的前途,这样的例子不止刘玉建一个,以前上海申花队的外援莫拉、天津泰达队的外援巴茨都有过同样遭遇,后者甚至因为上海申花队后卫忻峰的侧面凶铲而被天津的医生宣布为“终生停赛”,永远无法重返足球场。
所以,当“限薪”这个话题与刘玉建、莫拉、巴茨的“被废”交错在一起的时候,我有一点怀疑“限薪”的唯一正确性了。前不久与一名球员聊到限新话题时,曾听到这样的牢骚:“我就搞不懂足协和俱乐部为什么要限我们的薪?我们真的挣得多吗?不错,的确有些球员一年可以挣几百万,但那毕竟是极少数,而且你们谁知道我们作为足球运动员的风险有多大?谁都无法预测你会不会因为一场比赛而失去以后的所有比赛……”
也许有人会说,踢球的风险可以通过上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话有道理,但是不现实。中超、中甲一共29家俱乐部中,给球员上了意外伤害险的恐怕不到三分之一,而且投保的额度也十分有限。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自己是一名职业球员,是一名“以踢球为职业”的球员,当自己一年要踢至少二三十场比赛而随时都有断腿甚至和赛场说永别的可能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对自己的收入有一些高期待呢?
有高收入,自然会有高风险;反过来,有高风险,必然也应该有高收入来做保障,这在很多非廉价劳动力市场内都形成了共识,那么,在职业足球这项“高危”行业中,把球员的收入限到只够日常开销是不行的,甚至把他们的收入等同于一般高薪白领也是不合适的。
限薪对于那些并无恶习的专心踢球的球员是不公平的,限薪对于那些水平较高、社会影响比较健康的球员也是不公平的,限薪只对那些“德智体”全面不发展的球员是可行的。
所以,限薪不是不可限,而是如果限就要分出个三六九等。限薪也不能搞大锅饭,一说限就无限地限,没有限制地限,搞一刀切,这样也不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