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袁崴报道就沈阳女子王纳文以其子王圣元名义状告高峰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昨天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圣元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于每月1日前支付;二、驳回王圣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高峰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王纳文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在起诉状中要求高峰承担46.8万元,法庭认为缺乏事实根据,当场驳回了此诉讼要求。
原、被告双方昨天均未在法庭出现,而由代理律师打理一切。对朝阳区法院的这一判决,王纳文的代理律师表示这和他们提交的证据相差甚远,“这个结果在我们意料之外,不排除继续上诉的可能”。而高峰的代理律师则称,这一结果在他们意料之中,他们服从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