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峰私生子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安贞法庭一审判决,两个月来始终僵持不下的私生子案终于告一段落。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圣元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于每月1日前支付;二,驳回王圣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高峰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对于王纳文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王圣元因而要求高峰承担46.8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庭当场驳回了此诉讼要求,所以高峰最终只每月支付王圣元1000元,从2004年9月到18周岁止,约计人民币18万元。 王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