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晚,中超联赛第12轮在辽宁中誉对阵大连实德一战之后的兴奋剂尿样抽检中,辽足门将刘建生A瓶和B瓶尿样均呈刺激剂阳性。原定的听证会上主角刘建生缺席。现在足协作出相关处罚,处罚具体如下:
辽宁省足协、辽宁足球俱乐部:
在2004年9月26日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第12轮辽宁足球俱乐部中誉队(以下简称辽宁中誉队)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辽宁中誉队16号运动员刘建生A瓶和B瓶尿样均呈刺激剂(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阳性。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辽宁中誉队16号运动员刘建生参加所有国际、国内足球比赛两年(2004年9月26日至2006年9月25日),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给予辽宁中誉队守门员教练程强停止随队参加所有国际、国内比赛工作1年(2004年9月26日至2005年9月25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给予辽宁足球俱乐部警告(计一类兴奋剂阳性1例),并追加2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每例1400元人民币,共28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以上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与俱乐部罚款一同于2005年1月31日以前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追加处罚。
责令辽宁足球俱乐部立即进行队伍整顿,并将整顿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以前报辽宁省足协和中国足协。对于超出兴奋剂处罚范围的有关问题,由辽宁足球俱乐部报辽宁省足协及有关部门。
请各会员协会、中超、中甲、女子足球俱乐部引以为戒,组织运动员、教练员、队医等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切实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五年一月六日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