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彦是不是对“自由身”和“自由转会”理解得过于简单?据一位棋界专家分析,由于董彦事件为国内棋坛第一例,中国棋院对此相应条款制定得也比较笼统,只是说“棋手在自我停赛一年之后,第二年可自由转会”。而关于“转会”,按规定必须在中国棋院、棋手、棋手原单位和接收单位四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现。但意外的是,这一条款同样适用在“自由转会”的董彦身上。
所不同的只有一点,董彦在得到“自由身”后,河北体育局不能阻止董彦自由选择新东家。但董彦要想为新东家效力,仍需回原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这样一切手续齐全后方能“自由转会”。只要“父母官”拒绝在合同上签字或拖延签字,董彦仍旧无计可施,中国棋院也将爱莫能助。
这也就是说,在董彦付出惨重代价后,决定其“自由转会”的大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掌握在原“父母官”的手中。(李展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