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体育场标准
第一条 规模
一、举行中乙联赛的体育场应至少拥有5000个固定的观众席位;
二、如体育场达到本标准的其它要求,仅固定观众席位数量未达规定标准,在向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申报并获批准后,可使用有不少于2000个固定席位的体育场,但在3年内必须达到标准。
第二条 交通环境与设施
一、体育场距客队住宿地点的汽车行程应在1小时以内;
二、体育场周边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以保障观众前往观看比赛;
三、体育场外围有两个以上的通道,保障人员和车辆迅速疏散;
四、球队、裁判员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便利的位置,并保障其不受干扰的抵、离体育场;
五、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必须停放在体育场内及便于调用的位置,并保障道路通畅;
六、贵宾席客人、联赛官员、记者、观众、残疾人车辆的停放须有固定区域;
七、电视转播车辆,停放在不影响观众视线的便利位置。
第三条 安全状况和设施
一、体育场建筑,必须经过建筑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并出具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的鉴定书;
二、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消防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四、体育场观众席及边缘不得安装电源明线,观众席下如有出租房间、店面等,在比赛当日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并由专人负责,禁止在比赛及观众聚集期间用电、用气、用火;
五、体育场外围应设栏杆或围墙,有多处进出门口,以便凭此进行第一次验票和一般性安全检查;
六、观众席入口处,设置适合需要数量的验票门,以便严格验票和进行安全检查;
七、观众席必须有安全、宽敞、无障碍并有明确指示标记的进出通道,以便观众疏散。
八、观众席有清楚的区域划分和座位号,观众席位的座椅材料必须耐火、阻燃、不易折断;观众席应设有残疾观众轮椅可进入的专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九、观众席与比赛场地之间须有可靠的隔离设施,确保观众和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比赛场;
十、球队、裁判员、联赛官员必须有与观众隔离的活动区域和通道,球队、裁判员进出比赛场的通道口,应设置可向场内伸缩的防护通道或地下通道。
第四条 比赛设施
一、球场
1、 规格:长100-110米、宽64-75米;
2、 草皮:平整、养护良好的天然草皮;
3、 场线:宽12厘米,白色涂料,规范、完整、清晰;
4、 球门:门柱为白色,直径12厘米,两立柱内缘间距离732厘米,横柱下缘与地面间距离244厘米;
5、 球网:白色,严密、完好,用尼龙或其它允许的材料制作,网与门柱和地面严紧连接固定,球网后上部两端充分拉起,保证球门内必要空间;
6、 角旗:4面,杆高不低于150厘米,平顶;
7、 摄影区:球场球门线外的广告板后区域;
8、 周边:无影响比赛的障碍,无可能伤害运动员的设施。
9、 上下水设施:有较好的喷灌、排水设施。
二、计分牌
应在场内明显位置设置计分牌,并使观众席能够清楚的看到比分数字。
三、广播系统
体育场须设置广播系统,且播音设施良好,音质清晰,覆盖全场。
四、旗杆
体育场内应设置用于升国旗的专用旗杆。
五、裁判席
1、 裁判席设置于场外的中线延长处,备置1桌1椅,备换人牌(电动、手动各一付);
2、 裁判席设有用坚固、透明材料制作的防护棚,设置稳定、牢靠,可抵御风雨和投掷物;
六、球队替补席、指挥区
1、 球队替补席设置于裁判席两侧平行处,间距9.15米,备置14个靠背席位;
2、 替补席设有用坚固、透明材料制作的防护棚,设置稳定、牢靠,可抵御风雨和投掷物;
3、 替补席处按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画出指挥区。
七、医务席
1、 医务席设置于场内裁判席右侧后方,应确保至少有一名资格医师在比赛期间、中场休息和比赛后在现场为参赛队员和官员服务;
2、 至少准备一付担架,设于裁判席稍后位置,或分设于裁判席与两队替补席之间稍后位置,每担架至少配备4名担架员,统一着装;
八、救护车位于方便的通道口附近,车上安排医务人员。
第五条 广告设置
一、体育场须按《中乙联赛管理规定》和规程的要求位置设置广告板。
二、体育场应提供存储广告设施的便利。
三、履行中乙联赛的其它商务要求。
第六条 工作席位设置
一、监督席
设置于主席台前排边侧便于行动的位置。
二、竞赛席
设置于场内裁判席左侧后方,若干席位。
三、安保指挥席
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协商设置,必须为安保指挥者在主席台上设置专门席位。
四、记者席
设置于主席台、贵宾席一侧的良好位置,并与观众席有效隔离。
五、广播电视评论席
设置于可通览全场,与观众席有效隔离的良好位置或房间,并帮助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七条 休息室
一、球队休息室
1、 必须备有两间独立的休息室,供主客队分别使用;
2、 休息室应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坐椅、桌子、按摩床等;
3、 休息室应方便连接比赛场地并与观众隔离;
4、 休息室应配备足球挂盘,供球队使用。
二、裁判员休息室
1、 必须与球队休息室有适当距离间隔;
2、 配置足够数量的坐椅、桌子等;
3、 配置裁判旗2面、换人牌、计时表、气筒、气压表、台秤、比赛用球等;
4、 休息室应方便连接比赛场地并与观众隔离。
第八条 竞赛工作室
必须设独立的竞赛工作室,位置由赛区确定,应距离体育场较近,并应保障置备桌椅、国内长途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第九条 安保工作室
安保工作室的位置、面积、设施等,由赛区与当地公安部门确定,并保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视野开阔,光线良好。
第十条 主席台、贵宾席及休息室
一、主席台、贵宾席
可分别设立,也可统一设立;主席台席位及设施由赛区自行确定;
二、主席台、贵宾席休息室
可分别设立,也可统一设立;主席台休息室布置由赛区自行确定;
第二章 体育场的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准备举办中乙联赛的体育场,应于每年度3月10日之前,向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委员会(中乙级联赛管理委员会)提出获取《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准备申请获取《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体育场,应首先向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所取本规定和《中乙体育场标准调查表》。
第十三条 体育场在申请《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时,应向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体育场申请《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二、体育场填写的《中乙体育场标准调查表》;
三、法定的建筑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体育场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并可以安全使用的鉴定文件原件,并附该质检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该机构公章);
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该体育场安保环境和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
五、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该体育场消防环境和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
六、当地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出具的同意该体育场申请《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批准文件原件。
七、由当地会员协会、当地公安部门、体育场和俱乐部共同签订的《中乙体育场安保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对体育场的申请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初审合格,由中乙体育场检查组对体育场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章 体育场的检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中乙体育场检查组由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派人组成,检查所需的全部差旅、食宿费用由被检查的体育场或准备使用该体育场的俱乐部承担。
第十六条 中乙体育场检查组按照本规定对体育场环境、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填写《中乙体育场标准调查表》,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中乙体育场检查组向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提交《中乙体育场标准调查表》和检查报告,经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正式向体育场颁发《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 如体育场已达到《中乙体育场标准》的主要要求,无安全隐患,但未能完全达标,而准备使用该体育场的俱乐部在其注册区域内,又无其他更适合的体育场可以选择时,经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颁发给该体育场《中乙体育场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 中乙联赛体育场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对体育场进行检查审核,合格者更换新的使用许可证。《中乙体育场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仍不能完全达到本文所规定的中乙联赛体育场标准,将取消该体育场举行中乙联赛的资格。使用该体育场的俱乐部必须寻找新的体育场,或接受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体育场。
第二十条 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度4月10日之前,对拥有《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体育场实行年度检查,该检查以普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所需的全部差旅、食宿费用由被检查的体育场或准备使用该体育场的俱乐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体育场提出书面通报,体育场应在每年度4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能整改的体育场,将被吊销《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取消举行中乙联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拥有《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体育场在中乙联赛过程中,出现不符中乙联赛体育场标准的情况,并严重影响比赛顺利进行时,中乙联赛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体育场的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