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洪和王珀的口水战再次引起了关于假球的讨论,司法介入的呼声也随之高涨,那么为什么在呼吁多年后司法仍未介入呢?司法介入和打击假球之间的瓶颈何在呢?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教授毕成。
记者:目前关于假球的报道非常多,你是否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呢?
毕成:很巧,我本人非常喜欢足球,《足球》报和《体坛周报》我经常自己买了看,国力队打乙级联赛时我就经常去现场看球。从当年的渝沈之案到龚建平被判刑再到现在王珀和江洪的相互指责,我都关注到了,也经常从法律角度思考这方面的问题。
记者:江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了一些有关假球的细节,有法律界人士
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就此主动介
入,对此你怎么看呢?
毕成:司法界要介入,必须有人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媒体上的报道也算是一个线索。当然了,司法机关在得到
线索后,还要对线索作出自己的判断,才能决定是否介入调查。
记者:有一种说法是法律界没有关于打击假球的相关法规,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呢?
毕成:我不同意这一观点,《体育法》第49条和第51条对比赛中弄虚作假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法规可以解决假球问题。
记者:既然有针对假球的有关法律制度,而且要求司法介入打击假球的呼声很高,那么为什么司法介入的步子却很缓慢呢?
毕成:我觉得这要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尽管法律方面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调查取证却是很困难的,比如说到地下庄家赌球,现在的通讯工具很发达,参与赌球的人员都很诡秘,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当大,这也牵扯到司法成本的问题。其次,由于体育比赛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假球很难界定,一方面要考虑到体育行业评价和体育规则,比如在足球比赛中可能会踢断腿,拳击比赛甚至会打死人,这些如果发生在平常人身上可能就会是犯罪,但在体育范围内却只能是犯规,这很难用一般人的视角去界定;另一方面,体育比赛算是激情性表演,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一些动作到底是无意的过失,还是故意的行为,这些很难界定,更难以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在这里要补充一点,虽然现有的法律可以解决假球问题,但《体育法》中的相关条文是比较笼统的,如果能更完善《体育法》的实施细节,并明确体育比赛假打的认定标准,那么通过司法介入来解决假球问题会更容易一些。
记者:法律意义上的假球证据很难找,司法介入困难比较大,这是不是意味着假球黑哨问题很难解决呢?
毕成:不能这么说。我认为要解决假球黑哨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中国足球的体制问题,也就是中国足球应该按照职业足球的规律来办事。有人说,中国足协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这个比喻很恰当,中国足协和足球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但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社会团体,足球管理中心却是行政机构。目前中国的体育还属于公共产品,作为行政机构的足球管理中心有行政权力,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足协却与俱乐部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所以有时候打击假球可能也会触及到足协本身的利益,这也导致了中国足协在打击假球方面不是很积极,我个人认为,中国足协在对待当年的渝沈之案时就不够积极主动。
记者:假球黑哨问题这么久得不到解决,因此许多人都把司法介入看作是解决假球黑哨问题的灵丹妙药,作为法律界的业内人士,你同意这一观点吗?
毕成:不要认为司法介入就能解决所有的假球黑哨问题,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中国足协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中国足球按照职业足球规律来运作,那么假球黑哨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职业化足球的运作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我不清楚,可能中国足协的人也不清楚,但我们可以好好学习欧洲那些职业足球发展成熟的国家,看看人家是怎么搞职业足球的,学习他们的联赛、管理部门是如何相互协调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可能的少走弯路,出现的问题也能得到更好的解决。记者郝福建
:《体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49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1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