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员资格 第一条 申请入会 根据《中国台球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凡申请入会的组织或团体应是承认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的台球协会、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的台球团体,以及中国台协所认可的其他台球组织。 该组织或团体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该组织的情况介绍、奖金善、法人代表等有关资料,说明申请,另入协会的目的。 该申请经秘书长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申请的组织或团体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对中国台球事业或对中国台球协会有特殊贡献的其它性质的组织或团体,如提出申请,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永久性或在一定时间阶段内享受协会团体会员待遇。 第三条 对中国台球事业或对中国台球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长报请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台球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终身荣誉会员可在中国台球协会所属团体会员俱乐部享受该俱乐部会员待遇。荣誉会员可在中国台球协会指定的所属团体会员俱乐部享受该俱乐部会员待遇。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由中国台协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二) 有权申办和要求承办台球比赛,但其所有场地需经协会评定之后,才有资格申办和承办由协会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赛事。 (三)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它交流活动; (四) 有权监督和了解协会各项工作情况; (五) 有权监督和了解会费使用情况; (六) 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及和有利于台球运动发展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二) 有义务积极推动、宣传和开展台球运动、积极承担协会交给的训练、竞赛任务; (三) 有义务为协会统一组织的训练、比赛在场地使用上提供方便,必要时需免费提供场地; (四) 有义务为中国台球运动培养人才; (五) 有义务按照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 第六条 会员入会不交纳入会费。 第七条 第一团体会员应向协会交纳年度会费: 地方台球协会 1000元 台球器材生产厂家 10000元 台球俱乐部(厅、城) 20张球台以下 5000元 20张球台以上 10000元 其他与台球相关会员 2000元 第八条 各会员必须在协会财政年度的起始日期每年10月30后六十天内交纳该年度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由指定的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只可用于协会日常行政开支及组织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要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a) 退会 第十二条 要求退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在该年度的11月30日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该会员组织团体有义务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台球协会。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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