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工伤、索取工伤保险待遇,经媒体披露后再次掀起轩然大波,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伤保险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更多关注。
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和生命周期中收入预期的短实效性,在成熟体育市场中,都应该有一个健全的人身保险体系来维护和保障运动员的安全。然而,在我国,这样的保险体制尚未健全。去年的一份调查显示,约30%的运动伤残损伤进不了国家工伤条例范畴,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中国的专业运动员已经习惯于让国家把自己的一切都“包下来”的想法,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和公费医疗就是天经地义的,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掏腰包投保的意识,而业余体育运动员则对体育风险性意识薄弱,出了事故才追悔莫及。比较特殊的时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体育。在俱乐部尚未做到真正的企业化运作的前提下,对运动员保险责任究竟是由联赛总体、俱乐部还是运动员个人承担没有定论,尚未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适用于职业体育的专门性法规依据和法律规范,因此,出现曲乐恒这样的不得不上溯到劳动法去寻求法律依据的例子也就不奇怪了。
可以说,与运动员日趋严重的伤病情况相比,中国体育事业的工伤保险措施显得异常薄弱了,原先的举国体制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伤残条例”进行套用的体育伤残保险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专业体育、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从更广泛的视角看,曲乐恒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体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文/本报特约评论员 中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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