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7日从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获悉,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日前已向朝阳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将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在诉状中称,辽宁足球俱乐部曾于2002年将北京作为其参加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时,双方在2002年2月签订了一份《体育场租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辽宁足球俱乐部租用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体育场地及比赛中所需的各种设施(如房间、灯光、广告牌等),用于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每年14场),租期为3年,从2002年至2004年。租金标准为2002年每场8万元、2003年每场为9万元、2004年每场为10万元,双方约定若辽宁足球俱乐部提前撤离解除合同,要按场租和场数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原告损失。
诉状中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为履行合同,投入专款人民币350万元,增建了场地灯光、补、修、维护比赛草坪和维修设备,以达到中国足协所规定的标准比赛场地的要求。但在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辽宁足球俱乐部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针对辽宁足球俱乐部的这一违约行为,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多次与其进行协商,辽宁足球俱乐部也多次承诺一定支付所欠费用,但至今仍未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