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将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辽足将北京作为主场期间,在其处租赁比赛场地,现拖欠租金和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辽足支付奥体中心的场租和违约损失金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据奥体方面介绍,辽足曾于2003年将北京作为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于2002年2月21日与奥体中心签订了一份《体育场租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辽足租用奥体的体育场地及比赛中所需的各种设施(如房间、灯光、广告牌等),用于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每年14场),租期为3年,即2002年至2004年底,租金标准为2002年每场8万元、2003年每场为9万元、2004年每场为10万元,双方还约定,若辽足提前撤离解除合同,要按场租和场数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奥体中心的损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奥体中心为履行合同,投入专款350万元增建了场地灯光,用60万元补、修、维护比赛草坪和维修设备,以达到中国足协所规定的标准比赛场地的要求。但2003年5月,辽足在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奥体中心认为辽足已经出现违约行为,双方多次协商却未果。奥体中心方面的负责人称,双方均应依约行事。现在辽足单方违约,给他们在经济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