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5)7号
关于对湖南湘军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
吴振宇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俱乐部:
在2005年6月4日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二轮第084场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队与湖南湘军足球俱乐部队(以下简称湖南湘军队)的比赛进行到44分钟时,湖南湘军队23号运动员吴振宇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并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裁判员,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湖南湘军队23号运动员吴振宇停赛8场(2005中国足协杯第二轮两回合比赛,如足协杯第二轮出线停足协杯第三轮第一回合比赛,停中甲联赛第13轮至第17轮,如第二轮未出线停止中甲联赛第13轮至第18轮),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强调,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要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良好的比赛作风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为赛场文明创造条件,这也是每一个职业俱乐部和运动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代章)
二○○五年六月六日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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